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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泉县检察院就两起特殊案件召开不起诉公开听

时间:2020-10-22

来源: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于靖

编辑:王瑞斌

录入:任梦

审核:范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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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泉县检察院就两起特殊案件
召开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近日,拜泉县检察院就两起交通肇事案召开不起诉公开听证会。这是两起既普通又特殊的案件,说它普通是因为这是常见的交通肇事案,说它特殊是因为案件当中的犯罪嫌疑人既是罪魁祸首又是“受害者”,在这起交通事故中由于他们的过失行为,不仅失去了相濡以沫的结发妻子,还给孩子们留下了心理阴影。
    犯罪嫌疑人杜某驾驶无牌照四轮拖拉机组拉载被害人其妻子及钢筋、水泥等建材,由北向南行驶下坡时,车辆失控驶入道路东侧沟内翻车,造成事故致其妻子当场死亡。
    犯罪嫌疑人刘某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拉载被害人其妻子,由北向南行驶至G202国道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孙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相撞,造成事故致其妻子当场死亡。
    承办检察官通过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后,提出了对二名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意见,经检察长决定组织拟不起诉公开听证。
    10月15日,这两起案件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在拜泉县检察院召开,邀请拜泉县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被害人近亲属参加公开听证会,案件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事实,阐述了拟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及理由,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认罪认罚并取得家人谅解,属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为体现人文关怀,从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综合评判,建议依法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同时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训诫,要求其从案件中吸取教训,增强法律意识,遵守交通法规,时刻提高安全意识。
    随后,到会的侦查人员、被害人家属、犯罪嫌疑人依次表达了对案件处理的意见。
侦查人员
    侦查人员表示犯罪两名嫌疑人属于过失犯罪,社会危险性较小,认罪态度明确,被侵害的对象具有特殊性,认为对犯罪嫌疑人从轻从宽处罚符合刑诉法和“两高三部”的指导意见,也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被害人近亲属
    被害人子女对犯罪嫌疑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重大事故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希望检察机关从轻处罚。
    听证团听取各方意见后进行了独立评议,并综合全案情况发表了监督意见:一致认为拜泉县检察院对案件事实认定清楚,审查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对该案不起诉能够充分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结果,彰显了法律温情。
    张军检察长曾说过,办理案件既要注重“法律文本”又要注重“内心文本”就是社会效果。拜泉县检察院结合两起交通肇事案的具体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态度,采取公开审查的方式,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既注重“法律文本”又注重“内心文本”,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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