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县检察院召开检委会专题学习会议贯彻落实
时间:2019-05-13
来源: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田宏梅
录入:尤雪超
审核:范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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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泉县检察院召开检委会专题学习会议
贯彻落实扫黑除恶相关文件精神
贯彻落实扫黑除恶相关文件精神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深入推进,为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严格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近日,拜泉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了第十七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专题学习了两高两部近期出台的四个《意见》, 以及贯彻落实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百日攻坚战”督导推进会议精神。该院检委会委员、院扫黑除恶办公室部分成员参加了学习会议,第二检察部、综合业务部部分干警列席会议。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孙太德主持会议。

随后,为增强对黑恶案件性质认定及套路贷案件的办理能力,准确界定恶势力犯罪特征、软暴力及涉黑涉恶财产的处理,检委会委员修海峰、范秋福,李海军、列席人员人刘雁武按次序带领与会人员对“四个意见”进行了逐字逐句的学习,对《意见》的历史背景、重要意义进行了简要阐述,并结合案例进行解读。
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修海峰领学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检对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的总体工作要求进行了宣读,并对如何依法采取措施全面收集证据、准确处置涉案财产、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方面的条款规定进行了重点解读。同时强调检察机关要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要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环节和审查案件期间,深挖细查并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组织进行的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转变涉案财产性质的关联犯罪,切实发挥诉前主导作用。
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范秋福领学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范检从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全面体现依法从严惩处,在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如何准确认定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坚决防止人为拔高或者降低认定标准等方面对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作了宣读。同时对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关要求进行了解读。并对《意见》中第7条关于“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进行了重点讲解。
第一检察部负责人李海军领学《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李海军将“软暴力”概念、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客观认定标准进行了宣读。并特别强调“软暴力”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以及《指导意见》第14“恶势力”概念中的“其他手段”。在解读的过程中,他又结合本院实际办理的案件对照《意见》中相关条款进行了分析解读。
第二检察部负责人刘雁武领学《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刘雁武先将什么是“套路贷”为大家作了解释,又将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的部分情形、刑事管辖、“套路贷”的案件类别、形势政策以及推定情形作了详细的解读。并结合两高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的规定进行了分析研读,从具有非法占有主观目的到客观表现行为方面作了重点讲解。
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修海峰领学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检对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的总体工作要求进行了宣读,并对如何依法采取措施全面收集证据、准确处置涉案财产、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方面的条款规定进行了重点解读。同时强调检察机关要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要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环节和审查案件期间,深挖细查并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组织进行的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转变涉案财产性质的关联犯罪,切实发挥诉前主导作用。
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范秋福领学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范检从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全面体现依法从严惩处,在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如何准确认定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坚决防止人为拔高或者降低认定标准等方面对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作了宣读。同时对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关要求进行了解读。并对《意见》中第7条关于“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进行了重点讲解。
第一检察部负责人李海军领学《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李海军将“软暴力”概念、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客观认定标准进行了宣读。并特别强调“软暴力”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以及《指导意见》第14“恶势力”概念中的“其他手段”。在解读的过程中,他又结合本院实际办理的案件对照《意见》中相关条款进行了分析解读。
第二检察部负责人刘雁武领学《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刘雁武先将什么是“套路贷”为大家作了解释,又将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的部分情形、刑事管辖、“套路贷”的案件类别、形势政策以及推定情形作了详细的解读。并结合两高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的规定进行了分析研读,从具有非法占有主观目的到客观表现行为方面作了重点讲解。

四位领学人进行精彩、生动的讲授后,孙太德检察长就如何贯彻好“四个意见”提出三点要求:一要深化自学。全面掌握“意见”原文,要深刻认识“四个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四个意见”是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到集中攻坚、“深挖根治”阶段出台的重要文件,他对于统一执法思想,明确执法尺度,提高涉黑涉恶案件办理质效,依法准确及时地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二要认真消化。全面领会精神实质,吃透文件精神。要结合有关法律规定,精准把握有关规定的要义所在,在办案实践中适用法律要得当,对涉黑涉恶案件既不“拔高”也不“降格”,真正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三要学以致用。结合办案实际,准确运用法律法规及“四个意见”的有关规定,精准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保证办案质量和效率。检委办要将此类学习作为常态化组织开展,不断提升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向纵深。
综合业务部负责人田宏梅组织参会人员对新出台的意见结合办案实践进行了交流和讨论,并对意见中的新变化及对办案的影响进行了深入剖析,对已办案件对照新的意见进行了反向审视。参会人员就相关观点进行讨论,在激烈的讨论中碰撞思想火花,沉淀办案智慧。
检委会委员宋丽秋 :每一名案件承办人都要强化学习,学透“四个意见”规定,进一步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过程中,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审查认定,规范制作案件文书,严格依法办案,不能人为拔高认定标准,也不能人为降低,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前行。
检委会委员田宏梅:两高两部出台的“四个意见”对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今后检委办将不定期组织开展此类学习会议,读原文、拓展性、发散性思维,将意见内容熟练运用到实际办案中,真正做到融会贯通、执行到位,以此增强检委会委员的专业水平和议事议案能力,充分发挥检委会职能,切实推动检委会规范化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检委会委员张晓红:四个“意见”的公布实施,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会后我将带领部门干警认真学习研读,全面掌握新规定,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利用好检委会的引导和指导作用,确保依法准确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检委会委员樊玉梅:每一名检察官都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严格依法办案。要深学透悟四个“意见”,准确把握“恶势力”“套路贷”“软暴力”的认定标准,坚决铲除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切实“打财断血”。
全体与会人员在学习中采取通读原文、重点解析、互动交流、共同研讨的方式,对出台的意见进行了深入学习研讨,一致认为该意见的出台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学习,大家充分认识到坚持法定标准,强化法律监督,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的重要性,对于确保高质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奠定了坚实基础。
最后,孙太德检察长还听取了该院前一阶段在宣传发动、案件评查、资料整理等方面迎接督导准备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对该院贯彻落实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百日攻坚战”督导推进会议精神进行了工作部署,并提出“三个务必”要求,一是全院干警务必高度重视中央扫黑除恶专项督导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把配合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二是全院干警务必全部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来,提升责任感;三是各部门各项工作务必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全部完成,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紧迫感。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处理“黑财产”:司法机关在查明黑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事实并对黑恶势力成员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要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处理既包括对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等的追缴、没收,也包括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依据。